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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幼儿园监护资格及法律责任的思考

来源: data.06abc.com  作者: wangqing 感谢 wangqing 上传 0人参与

        摘要近年来,幼儿园安全事故意外伤害时有发生,面对纷繁复杂的幼儿安全问题,幼儿园的责任承担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本文针对幼儿园的特点,提出了责任承担的条件及具体方式。 
        关键词幼儿园监护资格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幼儿在幼儿园的安全,许多幼儿园作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但无论多有经验的教师都难以杜绝事故发生。当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时,幼儿园是否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便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关于幼儿园监护资格的思考 
        在当前多起未成年幼儿在园伤害事件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未成年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判断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从当前法律规定看,幼儿园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具备担当在园幼儿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一)幼儿园不具备在园幼儿法定(或指定)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据此,有人主张,幼儿园和教师是幼儿在园期间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但实际上,这种看法是与民事法律相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l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一条规定说明,幼儿园担任监护人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或者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否则,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而现实中的情况大多数不符合这两个条件,所以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此外,由于指定监护人只限于近亲属.幼儿园不包括在内,所以幼儿园不可能成为在园幼儿的指定监护人。因此,幼儿园根本不可能以法定或指定监护人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父母在送子女到幼儿园时.就会出现未成年人在园期间不在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之下的情形.而幼儿园又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那么,未成年人在园期间,难道就处于法律意义上的无监护状态了吗?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类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于在未成年幼儿具有的只是法定的保护、管理、教育义务,不同于父母的法定监护责任。 
        (二)幼儿园并非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 
        有人主张,幼儿去幼儿园上学,就相当把监护权由家长交给了幼儿园。也即幼儿园是基于法定监护人的委托成为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但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只有在幼儿园和家长之间就“家长把部分的或者全部的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这一事项达成协议之后,才会形成委托监护关系。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所负有的保护、管理、教育职责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基于委托的义务。由此看来,幼儿园既不是在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也不可能随着幼儿入园而成为幼儿的委托监护人。因而,在园幼儿发生事故时,幼儿园不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而应该根据一定的归责原则来承担合理的法律责任。 

        二、幼儿园承担事故的责任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条表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可以简单地说,幼儿园法律责任承担的原则就是: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如果都没有过错的话,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如果是幼儿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例如:由于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或虐待幼儿造成幼儿伤害,活动器材的不安全给幼儿造成伤害,等等。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不应无限放大幼儿园的管理职责,不能因幼儿损害多少,幼儿园就赔偿多少。对于幼儿在幼儿园发生的不是幼儿园工作人员故意和过失造成的损伤问题,以及工作人员无法预料的意外事故,民事责任不能完全由幼儿园承担,而应按照公平原则适当分担责任。 

        三、结语 
        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幼儿园和幼儿法定监护人的心愿是完全一致的。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如果过错在幼儿园,幼儿园不仅需要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还要视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甚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让受害幼儿得到合理的补偿,入保险,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应该说更是一条对幼儿园和家长都有利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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