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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幼儿教育重要文献关注的若干重大话题分析

来源: 浙江学前教育网  0人参与

      [摘  要]  通过对建国58周年以来有关幼儿教育的108项重要丈献的分析,研究者发现,文献在数量上增长较为迅速;在类别上主要以政策性文件和法规为主,存在类别失衡的状况;在内容上涉及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上包括幼儿教育管理、经费投入以及幼儿园举办方式和形式;微观上包括幼儿教育任务、幼儿园教育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教师的培养和培训等方面。     [关键词]  建国58周年;幼儿教育;重要文献       一、问题提出       建国58周年以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发展,这与有关法律、政策性文件和法规等的保障密切相关。了解建国以来我国制订的与幼儿教育相关的重要法律、政策性文件和法规及其主要关注的方面,对于我们今后制订和完善法律、政策性文件和法规,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积极意义。       本研究关于幼儿教育重要文献的分类借鉴了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于1999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教育重要文献汇编》中关于幼儿教育重要文献的分类方法,[1]将其分为四类,包括各时期国家有关法律,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国家教委)有关政策性文件及法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教育  部门负责同志的有关报告、重要讲话和题词。       二、研究方法和过程       首先,研究者尽可能收集了从1949年至今的有关幼儿教育的重要文献108项。其中相关法律5部,包括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政策性文件和法规83项,如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指导纲要;有关领导人的重要讲话、报告和题词11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9项;其次,研究者参照中国近现代史和中国学前教育史,将建国58周年分成三阶段:社会主义改造和初步建设时期、文革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时期,对三个时期所颁布的重要文献数量、不同类别的文献在不同时期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最后,对文献内容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宏观方面包括幼儿教育的管理、经费投入以及幼儿园举办方式和形式;微观方面包括幼儿教育任务和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及教师培养和培训。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四类重要文献的总量情况       建国58周年以来,有关幼儿教育的重要文献以政策性文件和法规为主,数量为83项,占总数的74.11%;其次为领导人报告、讲话和题词,数量为11项,占总数的9.82%;第三是其他有关文件和法律(包括宪法的4次修订,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1次修订),数量为9项,占总数的8.04%。       (二)三个时期重要文献的数量变化以及各类型文献的分布       首先,有关幼儿教育的重要文献在三个时期变化较为明显: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新时期,重要文献有21项,占总数的19.44%;在文革时期,受整个社会政治背景的影响,重要文献数量仅1项,占总数的0.93%;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时期,文献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数量为86项,占总数的79.63%。其次,四种类型文献在三个时期的分布情况为:社会主义改造和初步建设时期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文献1部;政策性文件和法规14项;领导人报告、讲话和题词类2项;文革时期,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文献1部;改革开放新时期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文献7部;政策性文件和法规69项;领导人报告、讲话和题词类9项;其他有关文件类3项。由此可以看出,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领导人报告、讲话和题词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数量较少,政策性文件和法规的数量在各个时期数量最多,而且增长较为迅速。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政策性法规对幼儿教育发展的影响贯穿始终,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有关幼儿教育的重要文献在类别上存在比例失衡的情况。       (三)幼儿教育重要文献涉及的内容分析       1.逐步确立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幼儿教育管理原则。       建国以来,我国逐渐建立起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幼儿教育管理原则。[2]最初,国家制订的政策规定幼儿园从城市开始推广,托儿所由卫生部门统一领导,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此后,国家开始重视对农村幼儿教育的领导和管理,但总的来说对幼儿教育的管理在分工上一直较为模糊。1987年颁布的《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明确了各部门对幼儿教育的领导分工职责,包括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商业部门、幼儿园行政领导对幼儿教育应担负的责任,并且实行国家教委牵头、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解决问题方式;1988年《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物价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       2.办园形式和办园主体的多样化。       建国58周年以来,办园形式呈现多样化特点,而且城市和农村存在一定的差别;在办园主体上强调政府对幼儿园统筹设置,办好示范性园所的同时,要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举办幼儿园。建国之初,强调办园以全日制为主,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寄宿制或者是季节班;主要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设置,鼓励群众、机关、企业、学校办园;随后在形式上增加了半日制和混合制,在农村可以实施学前班或者设立幼儿队,同时规定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举办示范性园所或实验性园所,发挥模范带头作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幼儿园举办方式和幼儿园形式进行了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办园形式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而且可单独设置,或混合设置。同时,《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值得关注的是,1992年《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建立学校(托幼园所)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2001年《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除对城市幼儿园办园形式进行强调外,还对农村幼儿教育的办园形式进行了说明,强调以学前幼儿班为主要形式,另设季节性幼儿园;在老、少、边、穷地区,除正规教育外,还可以有幼儿活动站、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站、“大篷车”服务等灵活多样的非正规教育形式。       3.经费投入主体渐趋多元化。       经费投入因举办者的不同而不同,总的来说坚持的原则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由财政拨款,其他途径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者解决,有困难的,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园。这一原则形成的历程是:最初规定地方政府统筹与依靠群众办学相结合,即地方政府和群众办学主体是经费解决的主要渠道,有困难的省政府在其财政收入内予以补助;随后发展到市、县所办幼儿园,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地方教育事业费内统筹统支;其他公办和私立幼儿园的经给,由设立者或董事会供给。1979年的《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对民办幼儿园的经费予以说明:经费可以来自家长保育费、家长所在单位向托园所交管理费、园所的开办费;添置大型设备及房屋维修等由地方财政部门在自筹经费中酌情补贴;保教人员的退休、退养问题由各园所主办单位根据经济状况适当解决,如有困难,可向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补助。1983年《教育部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规定了农村幼儿教育的筹资方式: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社(乡)统筹、队(村)自筹,群众集资,家长缴纳少量保育费;地方教育事业经费中列出幼儿教育专项;地方财政对农村幼教事业给予适当补助。1988年出台的《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物价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又对集体幼儿园的经费运作进行了明确规定:集体性质的幼儿园实行合理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对其开办、添置大型设备和房屋修缮等开支从地方财政的自筹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这说明对经费规定越来越趋于完善。1989年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又明确提出幼儿教育经费专款专用。1997年的《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规定:拓宽幼儿教育经费渠道,加大投入力度;解决经费的渠道有政府拨款、主办单位和个人投入、幼儿家长缴费、社会广泛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种途径。此外,还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同胞以各种形式资助幼儿园,这使幼儿教育经费的筹集思路得到了扩展。       4.幼儿教育任务和目标越来越关注幼儿的需要和全面发展。       首先,对幼儿教育任务规定的变化,转折点是2001年《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颁布。纲要颁布之前,幼儿教育的任务围绕三个方面:幼儿身心的发展、为家长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以及为入小学做准备。2001年的纲要则规定:城乡各类幼儿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3]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其次,建国58周年以来,在幼儿教育目标上一直强调幼儿卫生习惯、体格、情感、语言、感官和审美等方面的培养。不同的是,起初在品德培养中较为关注爱国主义、国民公德等方面,强调对幼儿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为培养社会主义及共产主义建设人才打好基础,较为空洞。1979年《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在目标中对培养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人才的强调开始弱化,加入了其他方面的内容,如教给幼儿初步的自然常识和社会常识等。1989年出台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将爱国主义具体化为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和爱劳动等方面。到2001年的纲要,幼儿教育的目标放到了幼儿的全面和谐发展。此外,从整个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来看,一直关注人园率,并且城市主要强调学前三年入园率,农村则是学前一年入园率。       5.游戏价值日趋本体化和教学内容日趋生活化。       首先,在各时期都认为游戏是较为重要的活动,但是对游戏作用以及教师和幼儿在游戏中角色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起初强调游戏的工具性价值和教师对游戏的领导作用;此后强调游戏的前提是成人的正确领导,而且教师要发挥在游戏中的主导作用,强调教师为幼儿游戏创设条件;1979年《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将游戏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强调游戏是幼儿的基本活动,是向幼儿进行初步的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手段;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强调让幼儿愉快地、自由地选择各种游戏材料或其他活动,突出了幼儿的主动性;1989年《幼儿园工作规程》强调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强调游戏要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教师在游戏中给予适当指导,由此游戏中幼儿的地位开始突出,教师的作用开始隐化。其次,在教学内容方面,起初,幼儿园的教学内容称为作业,包括体育、语言、认识环境、图画手工、音乐、计算等六项,同时强调利用环境和实物启发幼儿的兴趣,在早期的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反对识字教育和进行测验;接着在教学内容上增加了劳动,强调教师要与轻视体力劳动的思想做斗争以及在劳动中培养孩子的品质和习惯,锻炼孩子的身体;1979年,虽然教学内容仍被称为作业,但内容发生了变化,将认识环境、图画手工分别改成了常识和美术,强调教学既要面向全体幼儿,又要因材施教,而且要通过日常生活、游戏和作业的方式对幼儿进行初步的五爱教育;1981年将作业改为上课,课程的内容没有变动,不过政治色彩弱化;1989年的《幼儿园规程》中,上课一词消失,强调对幼儿进行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而且强调了各方面的相互渗透和有机结合,将教育内容渗透于一日生活中;2001年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颁布是对游戏和教育内容认识的质的转折点:教育内容要求是全面的、启蒙性的,可以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也可作其他不同的划分;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教师是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教育活动内容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识规律等。       6.教师培养与培训途径的多样化。       教师方面主要涉及教师的培养,包括师范学校、职业高中等多种形式对教师的培养以及在职幼儿教师的培训。教师培养是各个时期较为关注的问题,国家先后5次修订师范学校教育系幼儿教育专业教学计划,并对职业教育中幼儿教师的培养进行规定。对师范学校幼儿教师培养的调整主要表现在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上。在目标上,从最初强调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主义觉悟、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必备的文化与专业知识、技能,热爱幼儿,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服务,身体健康的幼儿园教养员到强调培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能适应当代幼儿教育发展和改革需要的幼儿教师。课程设置也越趋实用化,考虑专业的必需和学生的兴趣,主要表现为:从最初学习全部课程以及参加教育实习与生产劳动,到将生产劳动变为生产技术教育,最后发展到课程分为专业课和选修课,将生产技术教育变为教育实习和课外活动两个部分。此外,面对幼儿教师紧缺的现状,提出了可以举办职业高中和短期培训班等形式来满足社会对幼儿教师的需求,但必须坚持先培训再上岗的制度。       在重视幼儿教师培养的同时,也很关注在职教师的培训问题,包括教师和园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对农村幼儿教师进行培训,并对教师福利和待遇予以规定,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1993和1995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有关教师的各项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反思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首先,建国58周年以来,国家在关注幼儿教育领域中较为宏观的问题,如幼儿教育的管理、经费投入以及幼儿园举办方式、形式的同时,也关注了有关幼儿教育任务、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教师培养和培训等微观问题,这说明文献涉及的内容较为全面,与此同时也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即重要文件在类型分布上不均衡,主要以政策性文件和法规为主,法律以及其他类别文献的数量较少,而政策性文件、法规既有灵活性的一方面,同时也有滞后性和补救性的缺点。其次,政策性文件在制订上显现出集中性的特点。从50年代至80年代没有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文献,而在90年代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目前对这一问题又没有相应的文献出台;2000年至今在幼儿安全方面国家已经制订了相关法规10项,而从50年代到90年代一共只有5项。文献的集中性说明了对某类问题的高度重视,有利于问题的快速解决,但同时也说明国家在解决问题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以及对其他方面关注较少的事实。       由此可见,为了防患于未然,将代价降到最低,学前教育立法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4][5]因为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而且具有稳定性和前瞻性等特点,只有在立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对所有问题的全方面关注,事业的发展才能有持续的保障。政策性文件和法规以及其他各类文献应作为法律的补充,而不是代替法律,从这个角度来讲学前教育立法在当前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教育重要文献汇编.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10     [2]虞永平.试论政府在幼儿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学前教育研究,2007,(1)     [3]冯晓霞.幼儿教育应立足于儿童一生的可持续发展.人民教育,2006,(2)     [4]莎莉,庞丽娟,刘小蕊.通过立法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职责.学前教育研究,2007,(2)     [5]庞丽娟,韦彦.学前教育立法——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课题.学前教育研究,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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