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班教案大班观察记录大班音乐教案大班语言教案大班美术教案大班数学教案大班科学教案中班教案中班观察记录中班音乐教案中班语言教案中班美术教案中班数学教案中班科学教案小班教案小班观察记录小班音乐教案小班语言教案小班美术教案小班数学教案小班科学教案托班教案视频图库FLASHMP3安全教育论文语言教育论文艺术教育论文体育教育论文幼儿园环境布置图片

海峡两岸幼教法律法规比较

来源: 浙江学前教育网  0人参与

      笔者根据台湾省内目前幼儿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大陆相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分析,希望为今后两岸幼教工作者的进一步交流奠定相关的法学基础,也为我国大陆幼儿教育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一、立法现状比较       台湾有独立的幼儿教育法律——《幼儿教育法》。(应为《幼稚教育法》。大陆的幼儿园,台湾称幼稚园,两者无实质性差异。为方便交流和阅读,本文把台湾的“幼稚”全部用“幼儿”表示,如文中的《幼儿教育法施行细则》应为《幼稚教育法施行细则》——作者注)与幼儿教育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还有《幼儿园教师资格检定及教育实习办法》、《幼儿园教师登记办法》和《幼儿教育法施行细则》等,与幼儿教育有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有《教师法》、《教师法实施细则》、《师资培育法》、《师资培育法施行细则》、《教育基本法》和《国民教育法》等。       大陆没有独立的幼儿教育法律,《幼儿园管理条例》是目前法律地位最高的行政法规。1996年颁布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仅为部门规章。和台湾幼教法律法规相对完整,且立法层次高相比较,大陆的幼教法律法规较为零散、不系统,除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之外,涉及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条文大量地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中。       二、分项比较       根据两岸现有幼教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结合大陆幼儿教育的特点,笔者认为,台湾幼教法规中,对大陆幼教立法借鉴意义较大的项目主要有:       ( 一) 关于幼儿教育的目标       台湾《幼儿教育法》规定幼儿教育要达成的目标有以下五项:       1.维护儿童身心健康;2.养成儿童良好习惯;3.充实儿童生活经验;4.增进儿童伦理观念;5.培养儿童合群习性。       大陆《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3.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4.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大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则将幼儿园的教育内容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每一个领域都有3~5条具体的教育目标,十分细致。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两者都把幼儿的健康放在首位,但台湾《幼儿教育法》对目标的描述较为概括,而大陆的描述则非常详尽、细致,且台湾的目标侧重于幼儿的生活实践,大陆的目标侧重于幼儿的智力、能力、品德,并提出了幼儿审美的要求。因此,大陆的目标内容更为宽广、要求也更高一些,并把保育和幼儿教育结合了在一起。       ( 二) 关于幼儿园       台湾幼儿园就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公立幼儿园,二是私立幼儿园,不一定为法人组织。台湾的《幼儿教育法》中,对幼儿园成立的条件设立了下列标准:1.园址适当且确保安全;2.园长及教师符合规定资格;3.私立者应宽筹基金,其资产及经费来源足供设园及发展之需要;4.园舍、面积、保健、卫生、游戏、工作、教学等设备符合幼儿园设备标准;其标准由“教育部”定之。       关于幼儿园的名称,台湾的《幼儿教育法实施细则》中有详细的规定:“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立之幼儿园,其名称应冠以所在地地名。公立国民小学附设之幼儿园,其名称应冠以该国民小学之校名。由师资培育机构附设之实验幼儿园,其名称应冠以该机构之名称。私立幼儿园之名称,比照前项之规定办理。在同一直辖市或县(市)之幼儿园,不得以同名同音命名。”       对于私立幼儿园,台湾《幼儿教育法》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从创办人、经费来源和审核、园址选择、面积、选聘园长和教师、迁址、停办等内容较为完备。       大陆幼儿园则有公办、民办之分。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而公办幼儿园则无此规定。对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审办程序、条件、规模、经费管理、教职工的聘用等方面,规定得非常完整而详细。《幼儿园管理条例》对幼儿园办园的基本条件作了规定。       两岸对幼儿园办园条件的要求大体相似,对民办或私立幼儿园的举办规定得都比较详细,均把安全因素置于第一要素,但台湾《幼儿教育法》侧重园长和教师的资格要求,而大陆不仅考虑了教师的资格,还强调了保育员和医务人员等教辅人员的资格要求,比较全面。       ( 三) 关于幼儿教师的资格和聘用       台湾的《幼儿教育法》规定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学历要求:“幼儿园园长、教师以由幼稚师资培育机构毕业者担任为原则。但合于下列规定之一者,亦得担任:①专科以上学校有关系、科毕业者。②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曾修习规定之教育学科及学分者。③本法施行前,已依规定取得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者。”幼儿园园长的遴选,根据幼儿园的办园性质而定。政府所办幼儿园由政府派任;教育机构附设的幼儿园,由该机构选任;私立幼儿园,由董事会选任。       关于幼儿教师的聘用,台湾《教师法》规定:聘任教师分初聘、续聘及长期聘任。教师聘任期限,初聘为一年,续聘第一次为一年,以后续聘每次为二年,续聘三次以上服务成绩优良者,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审查通过后,得以长期聘任。       台湾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初聘教师必须具有实习教师证书或教师证书者;续聘须具有教师证书。实习教师初聘期满,经评审合格可取得教师证书;不合格者,延长初聘期限,但以一次为限。       大陆《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基本条件: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又规定了园长和教师的聘任:①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②幼儿园的教师,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1996年1月国家教委颁发《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身体状况、思想品德、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科研能力等方面,对幼儿园园长的任职条件作了全面的规定,非常详细全面。       大陆《教师法》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两者相比,在幼儿园园长和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上,两岸的要求基本相同,均是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经幼儿教育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者。对幼儿园园长的聘用,由于体制的不同,在方法上是不一样的。对于幼儿园园长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大陆有统一操作的细则,十分全面。而在教师的聘任上,台湾《教师法》规定得非常明确,在聘任的级别、期限、方法、程序上非常清晰,操作性很强。而大陆在教师的聘任上,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平等原则。教育部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教师聘任细则,实践中各地做法也各不相同。       值得一提的是,台湾《教师法》中对教师的义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学生个人或家庭资料。”这是大陆教育法律法规中没有的条款,却是我们教育工作者应该重视的。       ( 四) 关于对幼儿的保护       台湾的《幼儿教育法》中,规定幼儿上、下学应实施导护,确保交通安全。幼儿园接受幼儿的车辆应经交通监理单位检定合格,严格限定乘车人数,并派员随车照护。要求幼儿园为幼儿办理儿童平安保险。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轻者要处分,重者解除聘用或移送法院处理:       1.虐待儿童摧残其身心健康者;2.供应儿童有碍身心之读物(包括电影、照片或其它视听资料及器材)者;3.供给不卫生之饮料或食物,经卫生机关查明有案者;4.供应不安全之游戏器材,经视导人员查明属实者;5.不按课程标准实施教学,致严重影响儿童身心者。       大陆《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4.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大陆《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对幼儿的保护是幼儿园的基本职责,比较两岸对幼儿保护的条款,可以发现两者均严禁体罚虐待幼儿,把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作为第一要素。在玩具、教具、园舍、硬环境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但台湾《幼儿教育法》,还在幼儿的读物、影视资料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不按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的教师,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罚。另外,对幼儿上、下学的交通安全也作了一定的规定,并要求幼儿园为幼儿办理儿童平安保险。可见,在保护幼儿方面,台湾《幼儿教育法》更为全面细致,不仅考虑了硬件设施,而且考虑了软件设施;不仅关心幼儿在园内的安全,也关心幼儿路途中的安全,确定较为周全,值得借鉴。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都有专门的“儿童法案”或“学前教育法”等。但国外的法制环境毕竟不同于中国,而且所属的法系也不尽相同,借鉴性不一定很高,相比较,港澳台地区与大陆的相似性更高,尤其是台湾省的幼儿教育法律法规,更值得我们借鉴。       大陆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幼儿教育法》。作为大陆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幼儿教育法》的缺失是幼儿教育的一大缺憾,也是教育界的一大缺憾。要弥补教育法律体系的空缺,构建完备的幼儿法律法规体系,必须重视幼儿教育法的拟定工作。



手工材料

本文来源:来自用户上传,如涉及原文作者版权请留言本站,本站将及时处理
关键词阅读
48小时评论排行

关键词:海峡两

    暂无...
网友跟贴 0人跟贴 | 注册
账号
密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浙江教育学前网立场。

暂且没有评论!
幼儿园手工材料

时时有教育

最新园所新闻

进入园所频道

缅怀追思 浸润童心 —长兴县煤山镇中心幼儿园开展4月主题党日活动

© 1997-2019 浙江学前教育网版权所有 浙ICP备09002701号-1 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服务项目 | 广告服务 | 代理合作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